城市固体垃圾法律法规

在开发固体垃圾和垃圾管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时,必须考虑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管理环境。

固体垃圾管理项目的法律和管理考虑因素包括土地所有权问题、公共健康问题、标准和责任性、环境和社会利益,以及其他各种问题。

下文列出了不同国家的固体垃圾立法和政策:

下文是一些可以让私营方参与公共行业的立法举例:

如要了解更多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信息,请访问 “固体垃圾协议示例”


美国固体垃圾立法——1965年《固体垃圾处理法》

  1. 促进对固体垃圾更好的管理。
  2. 支持资源回收。
  3. 要求美国公共卫生署为固体垃圾的收集、运输、回收和处理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在1970年以前,未建立美国环境保护局)。
  4. 为各州提供财务支持,来研究和开发固体垃圾管理计划。
  5. 提供支持、来研究和开发更好的固体垃圾管理方法。

1970年《资源回收法》

  1. 要求将重点从固体垃圾处理转变为重新利用和能源回收。
  2. 要求美国公共卫生署对国内的有害垃圾处理进行调查和报告。
  3. 在此期间成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
  4. 在1973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了最终的“国会报告:有害垃圾处理”。
  5. 对于固体垃圾和有害垃圾管理的初期阶段,这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

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

  1. 控制有害垃圾存放、处理和处置的重要要求。
  2. RCRA还包含各种指令,要求美国环境保护署制定相关规定,来控制固体垃圾的处置。

1984年《有害垃圾及固体垃圾修订案》(HSWA)

  1. 要求美国环境保护署为用来收集有害家庭垃圾和少量有害工业垃圾的填埋场修改标准。
  2. 要求对所有流经垃圾填埋场的受到污染的地表水进行处理。
  3. 将垃圾填埋场废水污泥的处置办法加入到了修订版的《清洁水法》中。
  4. 在1991年10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城市固体垃圾填埋场颁布了规定。这些规定要求对地下水进行保护——使用底衬和渗滤液收集系统。
  5. 渗滤液是渗透过填埋场的液体废弃物,且会渗透到其他水源中,从而对其造成污染。如果填埋场没有底衬,则这种污水很可能渗透到地下水中。
  6. 在收集之后,必须对渗滤液进行处理,然后再将其排放到水中。
  7. 对垃圾填埋场的位置进行限制。填埋场不能位于:
    • 机场附近——受惊扰的鸟类会对飞机造成危险
    • 湿地中
    • 泛滥平原中——水污染
    • 地震断层上
  8. 提出了最低的运营规程
  9. 提出了填埋场设计的最低标准。这些最低标准包括监督地下水水质,保证其不受污染,或者在地下水受到污染之后,需要采取的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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