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行业规章

在让私营方参与水务及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的时候,需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框架。行业的管理(包括费用、业绩和标准的管理)对所有服务的提供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此类服务是由私营方还是国营机构提供的。对水务行业的公司合作项目而言,对费用的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每一个管理机制对于国家和其运行的框架来说都是独一无二的,但是水资源行业经济管理的大部分模式都能分为四个主要的类别。点击每个类别的链接来了解对框架、例子和参考材料的总结:


水务法律及管理机构举例

见下文水务及环境卫生立法及管理举例,其中假设有私营方参与,并提供了管理机构的链接:

非洲

喀麦隆

规定了水务及废水服务公共服务职能授权依据的法律以及CAMWater的成立—— Loi No 98-005 du 14 Avril 1998 portant regime de l’Eau(框架)。

肯尼亚

  • 2002年《肯尼亚水法》 ——该法律规定了国家政府向地区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散;水资源管理与水务和环境卫生服务供应的分离;以及政策、管理、资产持有和运营功能的机构分离。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资产的所有权从水资源部和国家水资源公司转移给了七个地区水资源服务委员会(WSB),且大部分地方政府将其资产转让给了WSB。虽然WSB负责资产开发并承担其管辖范围内整体的WSS服务责任,但是却任命水资源服务供应商(WSP)来实际提供服务。在城市地区,WSP大部分是本地机关拥有的公共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是作为商业化的国有公司。在农村地区,社区管理的项目正在被转变为正式组织的WSP。已经成立了水资源服务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水资源服务的提供。
  • 肯尼亚政府与水资源服务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履约合同列出了肯尼亚政府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要求的职责。
  • PPIAF——文件——帮助新类型的私营水资源运营商获得基础设施资金。

乌干达

塞内加尔

Loi n° 2008-59 du 24 septembre 2008 portant organisation du service public de l'eau potable et de l'aissainissement collectif des eaux usees domestiques ——重组饮用水及卫生服务的公共服务供应以及规定业务授权的法律。

南非

1997年《水务服务法》

1998年《国家水法》

Regulator: 管理机构:水务事务及林业部

欧洲

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

2003年《水法》(pdf)

1991年《水务行业法》

Regulators: 管理机构:OFWAT

中美及南美

阿根廷

萨尔塔省——法律、法规及特许授权合同可见Ente Regulador的网站(萨尔塔省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管理机构)。

智利

1988年《水务及环境卫生总法》

1981年《水法典》        

《水资源法典法律修订案》(2006年)

Regulator: 管理机构:Superintendencia de Servicios Sanitarios

哥伦比亚

Law 142 of 19941994年《第142号法律》(Ley de Servicios Públicos Domiciliarios)《公共住房服务法》

管理机构:

水务及环境卫生分部 
住宅公共服务监督机构(SSPD)——其他相关法律可在本网站找到

Superinterdencia de Servicios Publicos (西班牙语)

饮用水及卫生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CRA)(西班牙语)——其他相关法律可在本网站找到
国家规划部

洪都拉斯

条例:洪都拉斯:饮用水及卫生部门框架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

2008年《塔斯马尼亚水务及废水行业法》——该法规规定,要为水务及废水行业建立一个经济管理框架,包括建立一个授权机制,并规定了价格的管理、客户服务标准和该行业的业绩监督及其他相关事项。

瓦努阿图

2007年《公共事业管理局法》——该法律规定应为瓦努阿图岛国的水电服务建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网站:URA

越南

越南第117/2007号清洁水生产、供应及消费法令。该法令为与水资源供应商签订供水合同提供了一个法律和机构依据,可以协助私营机构向城区、农村地区、工业园、出口加工地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园区供水。该法令规定了关键机构参与者在供水规划和投资方面的各种作用;支持供水服务承包方面的竞争;鼓励成本回收和投资激励;并保证了制定供水服务合同的参与方法。

延伸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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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anuar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