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对PPP项目的影响

政府如何对PPP项目进行审批、授予、监督和管理?

政府和供应商之间的接口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的参与在规划设计阶段以及执行和监督阶段都是非常重要的,且应当尽早确定需要/应当由哪些政府机构参与到项目的不同阶段中。

组织无效则会增加项目成本,且政府工作流程的规定和透明度缺失,则会增加投资者和开发商的不确定性,且会成本增加成本或造成项目推迟或停止。

下文列出了需要考虑的一些主要问题:

哪些政府机构/部门需要参与项目的审批?

在项目一开始,就要加你审批流程,从而避免项目的推迟和重复设计:

  • 哪些部门参与到了决策过程中(这可能包括不同级别的政府、如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每一级政府都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 哪个机构或哪些机构有权授予合同?政府合同可以与不是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所涵盖领域的机构的其他机构进行授予或共享,如财政部。
  • 其他部门或机构可能需要参与到项目的审批中,即便并非是项目的正式签约机构。例如,超过特定规模的项目就需要得到内个批准。
  • 如需要为项目提供政府支持,如担保,则需要执行相关的审批流程。

可以向东道国行政管理机构中的一个核心单位授予为私营资本基础设施项目制定政策和提供实践指导的总体责任。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UNCITRAL关于私营机构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指南”。此类核心单位的链接可在“世界银行机构PPPI全球门户网站”上找到。

项目授予机构是否有权授予项目?/ 是否有越权原则?

可能成为项目授予机构的政府机构是否有权授予提供服务的责任和权力?

对授权范围的限制——法律是否会兼职将政府的某些权力和责任授予某第三方机构,尤其是私营机构,甚至是国家或城市管理机构?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的权力以及进行付款的权力——法律可能会禁止将此类权力授予私营机构。在此情况下,可以对项目进行设计,来接受此类限制,例如让服务供应商作为政府机构的代理人来收费,而不是代表其自身进行收费。

越权——越权原则一般适用于政府机构的行为,其权力是通过法令或法律行为确定的。政府机构有权参与其基本法令中规定的项目,且此类项目只有在与明确或暗示地授予该机构的职能有关时,才有效。

项目授予机构权力的限制——在发展中国家,有一种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就是将提供服务的职责从国家机构分散到地区和地方机构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检查授权机构的文件或行为,以保证其本身有权向作为私营机构的第三方进行外包。如果没有此类权力,那么市政府应对其向该机构授予的权力进行说明/修改,或保证外包的活动范围在立法的限制范围内。

项目授予机构有什么法律地位?

需要考虑下列与项目授予机构有关的问题:

  • 该机构是否是法定机构?
  • 合同能否对其进行约束?如果可以,该机构需要遵守私营机构法律还是行政法律(在民法法系中,可能会有通过行政法院执行的特定的行政法律体系)。
  • 项目授予机构能否被起诉,或是其是否有主权豁免权?如项目授予机构是政府的一部分,那么可能会免于被起诉,因此可能必须让此类机构确认其不会受到主权豁免权的约束。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主权豁免权检查表”
  • 即使当项目授予机构不需要遵守豁免权的时候,也有可能需要遵守行政法律,而不是由行政法院执行的私营机构法律。针对项目授予机构的执行救济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在证明项目授予机构玩忽职守的证据标准方面,以及针对该机构可以获得的救济的形式)。因此,私营机构一方可以想办法保证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 其服务已被外包的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是否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 该机构是否实际拥有建议转让的资产的权利?
  • 是否有其他的机构/实体对权力/职责/资产提出了竞争性要求?
  • 是否有周边机构在某资产中存在竞争利益,例如向每个机构的区域内供水的水库?关于相关关系的法律是否明确?
  • 项目授予机构是否已经采取的所有的步骤来授权签字人签署项目协议——即使法律允许签署规定的协议,各方也需要检查该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其自身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要求的所有步骤,来签订协议,并授权协议的签字人代表该该机构签订协议。

现在/以后有哪些管理或其他监督机制?

如果通过某PPP安排将服务外包给了私营机构,那么政府仍需要主动参与项目的执行,并监督运营商的业绩。需要考虑下列与项目项目监管有关的问题:

  • 现在及以后是否有监管机构,在项目开始执行之后来监督服务供应商?
  • 如果没有,什么机构负责监督运营商的业绩?这是否需要通过合同来规定?项目授予机构或其他机构是否会完成该任务?在合同授予之后,项目授予机构内部是否还有足够的资源来监督运营商的业绩?如果没有,此类监督工作能否外包出去?
  • 如果需要建立监管机构,那么此类机构要有什么权力?只监督业界和成本,或包含相关的权力和职责,例如费用设定、敦促运营商履约等。
  • 监管机构的权力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尤其重要的是,如果监管机构有权设定收费,那么费用水平和合同之间是否有关系?如果监管机构没有将费用提升到与合同中所述回报相对应的水平,那么会发生什么情况?
  • 监管机构和服务供应商之间是否有合同或其他关系?
  • 监管机构是否有足够的人员来履行其职责?
  • 监管机构和政府之间有什么关系——监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还是政府的一部分,其决定能否被政府推翻?
  • 是否有相关机制让服务供应商针对监管机构的决定提起上诉?

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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