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对PPP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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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供应商之间的接口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的参与在规划设计阶段以及执行和监督阶段都是非常重要的,且应当尽早确定需要/应当由哪些政府机构参与到项目的不同阶段中。 组织无效则会增加项目成本,且政府工作流程的规定和透明度缺失,则会增加投资者和开发商的不确定性,且会成本增加成本或造成项目推迟或停止。 下文列出了需要考虑的一些主要问题: 在项目一开始,就要加你审批流程,从而避免项目的推迟和重复设计: 可以向东道国行政管理机构中的一个核心单位授予为私营资本基础设施项目制定政策和提供实践指导的总体责任。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UNCITRAL关于私营机构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指南”。此类核心单位的链接可在“世界银行机构PPPI全球门户网站”上找到。 可能成为项目授予机构的政府机构是否有权授予提供服务的责任和权力? 对授权范围的限制——法律是否会兼职将政府的某些权力和责任授予某第三方机构,尤其是私营机构,甚至是国家或城市管理机构?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的权力以及进行付款的权力——法律可能会禁止将此类权力授予私营机构。在此情况下,可以对项目进行设计,来接受此类限制,例如让服务供应商作为政府机构的代理人来收费,而不是代表其自身进行收费。 越权——越权原则一般适用于政府机构的行为,其权力是通过法令或法律行为确定的。政府机构有权参与其基本法令中规定的项目,且此类项目只有在与明确或暗示地授予该机构的职能有关时,才有效。 项目授予机构权力的限制——在发展中国家,有一种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就是将提供服务的职责从国家机构分散到地区和地方机构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检查授权机构的文件或行为,以保证其本身有权向作为私营机构的第三方进行外包。如果没有此类权力,那么市政府应对其向该机构授予的权力进行说明/修改,或保证外包的活动范围在立法的限制范围内。 需要考虑下列与项目授予机构有关的问题: 如果通过某PPP安排将服务外包给了私营机构,那么政府仍需要主动参与项目的执行,并监督运营商的业绩。需要考虑下列与项目项目监管有关的问题: 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监管”。政府如何对PPP项目进行审批、授予、监督和管理?
哪些政府机构/部门需要参与项目的审批?
项目授予机构是否有权授予项目?/ 是否有越权原则?
项目授予机构有什么法律地位?
现在/以后有哪些管理或其他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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