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中可能会影响PPP项目的关键问题

在很多民法法系国家,都有单独的行政法律来管理PPP项目。重要的是要寻求当地专业人士的意见,来了解此类规定是否适用于某特定的民法法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管辖地,如合同中没有说明双方同意仲裁,那么合同将由行政法院来执行。下文列出了一些适用于授权管理安排的关键行政规定。[1]

发包机构可推翻合同条款的权力

单边修改权——发包机构(如在法国)如果认为合同修改将有利于公共利益,则可能有权单方面修改合同。发包机构的确无权修改合同的财务规定或其基本性质,但是可以修改需要提供的服务的说明等方面。

单边撤销权——发包机构有权提前撤销合同(算必须对运营商进行赔偿)。

继续服务权——行政管理合同中的运营商可能不会暂停执行其在合同项下的职责,即便发包机构违反了合同。根据特许经营权或租赁协议,运营商将被视为承担了与运营公共服务有关的职责,即便超过了合同中所含的职责(例如通过投资来满足不断增加的需求或采用新的技术)。

法律暗示的运营商保护

运营商的财务平等权——在特定情况下,运营商将获得保护,即有权要求保持合同的“财务平等”。例如,当发包机构进行单边修改的时候,还必须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调整,以保证不会损害运营商的利益(例如,如果发包机构要去提高服务标准,则必须允许提高收费)。在法国,有构成运营商“财务平等”权的特定信条,这些信条在其他民法国家也有相对应的内容,包括:

  • Fait du prince ——当发包机构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造成运营商利润下降的时候,将授予救济。根据fait du prince获得的救济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 发包机构的行为已经对运营商产生了负面影响,且在完成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
  • 发包机构的行为超出了合同范围(否则该行为将仅被视为是违约);且
  • 发包机构采取的行动必须只针对运营商(这对所有企业的一般决策不得被视为是fait du prince,但是可能会造成imprévision准则所述的损害;见下文所述)。
  • Imprévision——如果出现了大规模且无法预测的经济状况变化,且会给协议的执行带来财务困难,那么运营商将有权为因此产生的财务困难获得补偿。imprévision规定的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包括:重大货币贬值、发包机构以外的某机构做出的价格控制决定或会导致劳动力成本增加的工作时间缩短。此类事件的负面经济影响必须不仅仅是例外,而且要超出合同预测的所有范围。运营商获得的补偿不等于产生的总损失或亏损(某行政通知规定,管理机构应承担90%的损失,这是一条指示性规则)。
  • Sujétions Imprévues——如出现导致施工及/或运行成本增加的重大意外情况,则运营商将有权获得补偿。

不可抗力——如出现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不可预测且不可控制的事件,那么将免除运营商的职责。例如,某化工厂的溢出物如造成唯一水源的永久性污染,则将被视为是不可抗力。飓风及干旱等自然灾害也可以被视为是不可抗力

政府可能希望将这些规定加入到安排中,且当其成为背景法律的一部分时,可能就不需要在合同中对其进行重复了。但是,只依赖背景规定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规定有的时候非常模糊。例如,恢复合同的“财务平等”的法律体系在“财务平等”的定义方面就不明确。

如果合同能够将背景行政法律作为准则,并明确说明如何对其进行执行,那么一般都会比较有效。但是,对行政法律准则的变更或推翻在法律上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可行的——这需要进一步检查。例如,可能无法完全消除发包机构单边变更服务标准的能力。在法国,法律会避免尝试推翻发包机构单边撤销合同的能力。某些民法法则也含有特定的强制通知期,在因违约终止合同之前,此类强制通知期是无法避免或推翻的。

其他会影响PPP安排的民法规则

合同处罚——如运营商承诺在出现违约时支付罚金,且合同规定了罚金的款项,那么根据法国法律,法官可增加或降低罚金的额度(只要不低于产生的实际损失)。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马里、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

补偿费条款——根据法国税法(第1678条),如果债务人是某法国实体,那么与利息代扣税免责有关的补偿费条款将对法国的税收机构没有约束力。

破产——在普通法管辖地,例如英格兰和美国,当某公司遇到财务困境的时候,其重点就是要想办法进行重组,而不是清算,以保持其业务(如美国的第11章规定、英国行政管理规定)。在民法管辖地,这一过程关注的是清算(虽然在法国及OHADA国家的某些破产法改革现在允许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对其进行重组)。

财务援助(欧洲信条)、企业福利(法国信条)——这些信条会禁止或严重限制某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与收购其股份有关的担保(上游担保及中游担保)或保证——尤其是私营机构在某公共事业机构(合资公司)中持有股份及/或参与了私有化的PPP项目中。其他民法国家,如OHADA国家(与商业公司有关的《统一法律》的第639条)及安哥拉(《商业法典》第715条第60款)也有类似的方面。

担保权益和联合贷款——普通法法系在授予不同类型的资产担保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是涉及商业资金的PPP项目的一个重要特征,如BOT。普通法系也具有信托基金的概念,可以在进行联合贷款的情况下,让某受托方为贷方持有担保权益,而不需要以新贷方的名义对担保权益进行正式转让或重新注册。民法中没有此类概念,因此一般情况下,担保权益必须以新贷方的名义进行重新注册(涉及额外的注册费用和公证费)。法国目前正在制定一部信托法律,来解决大量此类问题。但是,在OHADA国家中,如要正式获得担保权益,那么在注册时必须进行公证


[1]世界银行工具包(2006)——私营机构参与水资源服务的方法,向IFC的介绍,关于民法和普通法在某“坚果壳”上的差异——Gide Loyrette Nouel 2007。

Download Page as PDF


Updated: Januar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