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可能会对双方自由承包的能力进行各种限制,也可能会将大量的条款引入到协议中。民法管辖地中有很多将会被引入到双方关系中的条款。如要了解更多情况,请参见“民法法系中可能影响PPP项目的主要问题

下文列出了三种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这些限制在许多普通法及民法管辖地中都很常见,而且有可能影响PPP项目:

允许受损一方获得的赔偿水平

某些国家(如英格兰)的法律会要求,因违反合同或其他职责所获得的赔偿,应限制在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如损失赔偿会超过真实预计的损失,则在合同中,将会避免出现设定特定情况的赔偿程度的条款,如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条款。然后,应当由法院来确定适当的赔偿水平。

合同的持续时间

在考虑实现环境是否与基础设施项目相符时,需要考虑规定了合同持续时间或将公共资产让渡给私营机构的时间的现有法律。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见“合同部分。

东道国也会希望用这些限制来设立项目界限。

在这一方面,需要考虑的其他问题包括:

  • • 法律是否有限制双方自由约定终止权力和程序的条款?
  • • 法律是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延长协议的期限?
  • • 是否会限制各方在合同终止时对赔偿的约定?

对责任排除/限制的限制条件

很多管辖地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约束某合同一方限制其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被视为是对普通大众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草项目协议时,这些限制条件被视为是获得超出许可范围的赔偿的约定,而许可范围则会导致整个约定无效。

还可能会有其他的规定,会禁止各方要求对方保证其不承担某些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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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anuar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