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方问题——进行担保/介入权/政府支持

当借贷机构或服务供应商提供资金的时候,可能要考虑下列问题:

获取担保

  • 能否获得对项目资产及/或项目资产所在土地上的担保?
  • 能否对股份进行担保/抵押?如果可以,此类股份上的潜在责任能够与担保一同转移?
  • 是否能够对项目的现金流/合同权利(包括未来能够具体化的权力)/银行账户进行担保?
  • 如出现破产,哪些债权人将优先获得还款?
  • 当快出现破产的时候,能否执行担保?有没有明确的清算机构任命程序?是否能够在清算和任命管理人之前进行干预,以保持和改善业务?破产后项目资产会发生什么情况(是否会被自动返回给国家)?国家能否在实际发生破产之前介入并接管项目(如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水资源、电力和轨道领域)?如要了解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多信息,请前往“破产”部分。
  • 是否能够将担保权益注册到注册机构,且此类已注册的权益能否得到相关法院的支持?
  • 在某特定国家,执行担保有多困难——
    • 是否有竞争权益/法律来保护借方/禁止获得担保的债权人执行其权益?
    • 在东道国,能否执行与在某第三方管辖地做出的判决有关的担保?
  • 能否将某破产实体的业务转移给某新的实体?
  • 如果有多名贷方,那么是否有信托安排来让受托方为其持有信托担保,或此类担保权益是否需要通过某公证员进行注册/正式确定?如果能够获得信托安排,那么法律是否会对该安排进行特定的约束或限制?
  • 能否根据法律进行代理?法律是否会规定特定的约束或限制?

世界银行已经协调了相关工作,将与破产和债权人权力(ICR)领域有关的一系列评估标准关联了起来,以进行世界银行/IMF关于标准规范的项目。该信息及其他关于债权人权力和破产的信息可参见在“准则和指南”项下的“世界银行全球破产法数据库”。

贷方的介入权/直接协议

介入权是指项目融资安排中的贷方可在项目公司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介入”项目公司在合同中的位置,从而掌握对基础而设施项目的控制。在法律中,有很多关于地方获得介入权的禁止规定。这将不利于吸引私营机构的资金,而且需要由政府来解决。

直接协议是贷方与关键分包商签署的协议,如果该分包合同的一方希望终止或退出合同,或介入主项目协议,则此类协议可以让协议双方介入并继续保持双方的合同关系。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能否签订并执行此类协议?介入一方能否限制其责任(例如,只接受在介入之日之前产生的责任)?即使能够签订直接协议,对于作为第三方的贷方,是否会限制其获得承包商担保的能力?

政府的经济援助/担保

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可能必须获得政府提供的某种经济援助或担保,尤其是当中央政府是关键项目协议的一方时。

  •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哪些政府机构可以为项目的执行提供财政或经济支持?——例如是否能够为项目获得国家担保或国家免责?
  • 法律中(或国际条约中)是否限制了政府向项目提供融资、补贴或其他福利的程度(“国家援助”)?如政府违反此类规定,将产生什么影响——对政府进行处罚、要求政府撤销支持等?

某些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IBRD/IDA),将要求政府在向项目提供资金之前,就要提供担保/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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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anuar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