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政府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如出现下列情况,则在PPP项目中,就会出现政府和社会资本成立的合资公司:

  • 发包机构可能会要求持有项目公司/运营商的权益股份(“股份”)。这种方法有优势和劣势,本部分将对这些优劣势进行介绍。
  • 当某现有的公用设施机构或国有企业将公用设施机构的股份出售给某私营公司的时候。在民法国家的水资源领域中,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基础设施项目模式就是“empresas mixtas”(合资公司)。本部分还会提供一些合资公司的例子,并将包括此类机构的立法框架的样本。

本部分不会关注对某项目进行投标的财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些财团成员可能会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与之有关的问题已在“合资公司检查表联合开发协议条款清单”中进行说明。也可参见“融资来源”部分。本部分将探讨在成立合资公司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公司概述

  • 如果存在现有的公用设施机构,则该机构的股份可以转让给私营机构(或一家新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可持有该机构的资产,而该机构是按照一种共同持有结构成立的)。如果是项目融资项目,则将建立具有共同股份持有结构(范围有限)的项目公司(通常会关注以有限的多样化能力来实现项目)。
  • 持股水平将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政府是否要将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去掉,以及政府是否希望保留对该公用设施机构的管理控制。但是,即便该机构的大部分股份是由私营机构持有的,也有很多种方法让政府获得控制权,甚至是对特定管理问题的一票否决权。
  • 出于战略原因,政府可能会选择保持对该机构的控制权(至少是部分控制权),尤其是当合资公司拥有相关资产的时候。但是,私营机构会希望保证其能够对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因此,少数派可能会要求获得某些特定问题的一票否决权或加权投票权。
  • 一般情况下,如果成立了项目公司,那么大部分的关键职能(例如施工、运营和维护)都将通过分包合同的方式授予私营机构方的运营商。
  • 与股份有关的权力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力一般会在公司章程文件(一般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得到规定。

也可能以下列方式之一来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 为特殊目的成立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利润分享安排)——不成立单独的法定实体,且每一个合伙人都对项目承担完整的法律责任;或
  • 使用合同财团安排,其中各方通过合同的方式为某特定项目进行合作。但是,在这里没有共享利润的概念,因为存在合伙关系。每一方都将为向财团提供的特定服务获得酬劳,且不会成立独立的法定实体。

因此,建议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合资公司以企业的形式成立。

在某政府机构在成立合资公司之前,将需要检查其是否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这样做——这种情况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政府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势和劣势

政府可能会提出一大堆理由来说明其为什么要掌握某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或是保留参与某PPP项目的公用设施机构的大部分股权。但是,因为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工作方式非常不同,且过程和重点也不同,所以这一情况实际上会带来很多挑战:

优势:

  • 政府一方可以对日常运营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或至少对关键决定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在董事会和股东层面上)
  • 透明度(需要向董事会递交账务和财务情况)
  • 公众感知——着并非是某服务的私有化或私营供应
  • 可持续性——合伙人的连续性——即便私营合伙人出现了变化
  • 利润共享

但是,单单只是持有股份不一定就能保证这些优势,还需要关注股东协议——见下文的合资公司检查表。 实际上,如果结构设计得当,那么政府一方够可以通过更少的控股来实现这些优势

劣势:

  • 政府机构作为发包机构以及项目公司的成员,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初选了项目协议中所述的纠纷)(融资方担心的问题)
  • 私营方(融资方)将希望保证私营方能自主地处理日常事务
  • 私营方能够确保项目公司永远不会盈利,其方法就是保证所有的利润都是作为向其控制之下的分包商支付的费用来获得的(政府方将需要对此进行监督,确保其对项目公司承担的某些责任具有否决权)。没有利润就意味着没有分红。
  • 加入董事会并不一定意味着对业务具有控制权或执行权。
  • 税收和会计问题(如果项目将为政府从资产负债表中去除,则需要保证此类安排不会让其重回资产负债表)。

少数股东的关键考虑因素

少数股东是指对公司没有控制权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持有某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0%以上的一方或多方才有控制权,因此,股份低于50%的任何一方都只能获得有限的保护。

少数股东一般能从一些法律规定的有限保护中获益——例如反欺诈。

持有已发行股本25%以上的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也对某些问题具有否决权,如公司章程文件的变更。

如某少数股东希望获得进一步的保护,那么这些保护需要在股东协议中得到同意。

需要考虑的某些典型保护包括:

  • 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以及该董事会成员作为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参与会议的要求
  • 否决签署任何合同或公司承担超过某特定价值的责任的权力(一般是与相关方,如其他股东)
  • 否决红利分配的权力
  • 否决变更股东协议和章程文件的权力
  • 否决发行额外股份或对公司控股进行其他变更的权力
  • 否决股份销售的权力,或优先拒绝此类股份的权力

如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前往“合资公司检查表”部分。

联合开发协议条款清单

联合开发协议条款清单——简易格式的条款清单,包括某财团各方在其开始开发某项目/准备回应某项目招标文件之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PPP项目股东协议举例

英国国库PF2项目股东协议标准格式

与合资公司有关的问题检查表

点击这里下载合资公司检查表,其中含有进行合资安排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该检查表包含的问题涉及资金提供、股权分配、企业管理和其他问题。

其他信息

  • Partnerships UK准备的HM国库指南: “政府机构与私营机构成立合资公司的指南”(PDF)
  • 混合的政府和社会资本所有权公司(2011)。对合资公司模式的本次回顾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其结构、适用性以及在降低水资源和环境卫生领域风险方面的能力。 过去十年我们总结了很多关于合资公司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在拉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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