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政府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Photo Credit: Image by Alex Mahone from Pixabay
如出现下列情况,则在PPP项目中,就会出现政府和社会资本成立的合资公司:
- 发包机构可能会要求持有项目公司/运营商的权益股份(“股份”)。这种方法有优势和劣势,本部分将对这些优劣势进行介绍。
- 当某现有的公用设施机构或国有企业将公用设施机构的股份出售给某私营公司的时候。在民法国家的水资源领域中,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基础设施项目模式就是“empresas mixtas”(合资公司)。本部分还会提供一些合资公司的例子,并将包括此类机构的立法框架的样本。
本部分不会关注对某项目进行投标的财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些财团成员可能会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与之有关的问题已在“合资公司检查表和联合开发协议条款清单”中进行说明。也可参见“融资来源”部分。本部分将探讨在成立合资公司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也可能以下列方式之一来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因此,建议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合资公司以企业的形式成立。 在某政府机构在成立合资公司之前,将需要检查其是否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这样做——这种情况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政府可能会提出一大堆理由来说明其为什么要掌握某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或是保留参与某PPP项目的公用设施机构的大部分股权。但是,因为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工作方式非常不同,且过程和重点也不同,所以这一情况实际上会带来很多挑战: 优势: 但是,单单只是持有股份不一定就能保证这些优势,还需要关注股东协议——见下文的合资公司检查表。 实际上,如果结构设计得当,那么政府一方够可以通过更少的控股来实现这些优势 劣势: 少数股东是指对公司没有控制权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持有某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0%以上的一方或多方才有控制权,因此,股份低于50%的任何一方都只能获得有限的保护。 少数股东一般能从一些法律规定的有限保护中获益——例如反欺诈。 持有已发行股本25%以上的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也对某些问题具有否决权,如公司章程文件的变更。 如某少数股东希望获得进一步的保护,那么这些保护需要在股东协议中得到同意。 需要考虑的某些典型保护包括: 如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前往“合资公司检查表”部分。 联合开发协议条款清单——简易格式的条款清单,包括某财团各方在其开始开发某项目/准备回应某项目招标文件之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英国国库PF2项目股东协议标准格式 点击这里下载合资公司检查表,其中含有进行合资安排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该检查表包含的问题涉及资金提供、股权分配、企业管理和其他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公司概述
政府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势和劣势
少数股东的关键考虑因素
联合开发协议条款清单
PPP项目股东协议举例
与合资公司有关的问题检查表
其他信息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