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施重组、企业化、分散化、绩效合同

如果政府希望改善其公用设施的性能,则可能会通过 “ 协议 ” 部分讨论的某种 PPP 项目方式,让私营机构来完成。

但是,让私营机构加入可能是不可行的、不实际的或不需要的,如“政府目标”部分所述。

在此类情况下,政府需要考虑其是否能够通过领域改革或重组来提高性能。一旦资产被限制且 绩效 标准建立起来,那么这可能是实现私营机构参与的第一步,或其本身就是一种解决方案。

下文描述了领域改革的不同形式以及有用的链接:

合资/政府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公司概述

  • 如果存在现有的公用设施机构,则该机构的股份可以转让给私营机构(或一家新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可持有该机构的资产,而该机构是按照一种共同持有结构成立的)。如果是项目融资项目,则将建立具有共同股份持有结构(范围有限)的项目公司(通常会关注以有限的多样化能力来实现项目)。
  • 持股水平将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政府是否要将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去掉,以及政府是否希望保留对该公用设施机构的管理控制。但是,即便该机构的大部分股份是由私营机构持有的,也有很多种方法让政府获得控制权,甚至是对特定管理问题的一票否决权。
  • 出于战略原因,政府可能会选择保持对该机构的控制权(至少是部分控制权),尤其是当合资公司拥有相关资产的时候。但是,私营机构会希望保证其能够对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因此,少数派可能会要求获得某些特定问题的一票否决权或加权投票权。
  • 一般情况下,如果成立了项目公司,那么大部分的关键职能(例如施工、运营和维护)都将通过分包合同的方式授予私营机构方的运营商。
  • 与股份有关的权力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力一般会在公司章程文件(一般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得到规定。

也可能以下列方式之一来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合同计划/绩效合同

公用设施的改革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如果公用设施机构和政府或管理机构之间签订了绩效合同,并且有达到或超过计划要求的奖励,那么这些改革的效率将更高。此类绩效计划可以加入到非正式的绩效合同、合同计划或更正式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政府间贷款或拨款协议中。

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中可包含奖励措施,以保证公用设施机构能够达到业绩目标。


PPP项目绩效合同的一般特征

下文是在绩效合同中需要考虑的一些一般问题:

土木工程及服务合同

产品及服务合同

公用设施机构通常会从私营第三方处购买产品和服务,包括备件或办公用品等,或向其购买土木工程服务,如铺设管道或电缆。公用设施机构也会向外承包某些特定服务,如客户服务。

公用设施机构通常会根据供应商的标准条款条件来购买产品。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做法是比较适当的。但是,这些条款可能是由单方确定的,或可能与所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不相符。

下文列出的是某些产品及服务的简单合同的链接:

整体供水协议

在一项废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整体供应协议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协议,主要用于水或废水的处理。此类协议列出了水处理私营方与本地政府之间的责任。 下文列出了一些废水整体供应协议的例子,以及关于该内容的其他阅读材料。

管理/运营和维护合同

管理合同和运营和维护(O&M)合同是管理一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合同。本节解释了这种安排的主要特点,提供了样本合同、招标文件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