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的争端解决体系

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了参与某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能够获得什么形式的法律救济。海外投资者对于其不了解及/或知晓的法律体系一般都会感到紧张。项目授予机构希望保持低成本,并且尽量在本地以高效的方式解决各种争端。

司法制度

需要考虑下列方面来确定东道国的法院系统对于缔约方之间的争端以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客户)来说,是不是合适的争端解决地点:

  • 某国家的法院系统可能效率低下且行动缓慢,有可能造成项目的长期延迟。
  • 法院系统也可能费用高昂且有贪污腐败情况,通常会让寻求救济的穷人或其他人员面临不利情况。是否应当建立一个法院来考虑低价值的争端?
  • 司法部门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也能不够,从而让私营运营商觉得无法获得公平的判决。
  • 在解决与政府实体之间的争端方面,是否有独立的行政法律和行政法院?如果有,那么此类行政法院如何与个体缔约方接触?尤其是涉及海外缔约方的时候?提出要求或索赔的人员是否有巨大的证据负担?对于要求获得的索赔,在方式上是否有限制(例如要求政府实体支付的赔偿金额的限制)?
  • 在管辖地中执行判决有多困难?

项目授予机构能否从“主权豁免权”中获益,以及能否免于起诉和执行?如果可以,那么项目授予机构能否:

  • 放弃合同中规定的此类免责;
  • 同意不调用此类免责;及/或
  • 承认根据项目协议采取的行动不构成主权行为。

如要了解该方面的更多信息,请点击“主权豁免权”。

非司法争端解决选择

如通过法院无法获得救济/救济受到限制,或在涉及海外投资者的时候,不想通过法院系统获得救济,那么还有可通过法律或合同使用的其他机制:

仲裁

与法院相比,仲裁有特定的优势:

  • 各方可选择仲裁庭;
  • 仲裁通常更能够保证得出公平且适当的判决,因为相关仲裁员具有适当的专业经验;
  • 各方可任命具有特定技能的人员,包括律师之外的专家;
  •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 - 例如,可以进行只使用文件的仲裁,不用任何口头审理;
  • 能够更快地做出最终判决,因为申请判定的权力可能比申请法官判决的权力更小。

国际仲裁

是否可以通过国际商业仲裁来解决争端?如国家法律允许,则可以使用国际仲裁,此类法律允许独立第三方仲裁员在中立地点对争端进行解决,进而促进对某项目的海外投资。但是,在某些时候,国家法律会要求要么在东道国境内解决争端,要么通过国家法院解决争端(尤其是各方均为本地机构的时候)。

即便允许进行仲裁,法律也可能不允许政府机构在合同中同意其自身接受仲裁。

在某些国家,法院可能能否否决或拒绝执行海外仲裁判决。由137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要求对海外仲裁判决进行执行。因此,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提出仲裁之前,要了解东道国是否是上述公约的签署国。如果不是,则需要考虑是否有仲裁法能够提供类似的保护。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是一个专门解决投资者与国家/地区之间投资争端的领军机构。有153个国家及地区通过签署ICSID公约称为的ICSID成员。ICSID成员能够获得ICSID的服务,且必须同意执行ICSID的判决。各ICSID成员也已经同意将ICSID作为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投资者-国家/地区争端解决地点,或通过单边及双边投资条约解决争端的地点。如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ICSID网站

如要了解起草仲裁条款的更多信息及指南,请点击“争端解决检查表”。

国内仲裁

如果建议通过国内仲裁解决争端,则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国内仲裁机构在施工争端方面是否有经验以及该国家在何时任命仲裁员方面是否有专业经验 - 因为基础设施项目是非常独特的领域,且对项目的基本知识以及任命能够理解重要问题的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一种选择就是允许各方选择仲裁员,且即便是在国内进行仲裁,也可以任命国外的仲裁员。必须要确认国家法律是否允许这样做。如果不允许,则必须对法律进行修订。

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

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会规定其他的争端解决方法。

高层协商 - 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如出现争端,则应首先通过各方的关键人员和高级人员之间的协商来进行解决。其理论就是,各方希望从更高的层面看待双方关系,并因此做好了提出解决方案的准备。此类安排的目的通常只是从不重要的争端中过滤出来重要的争端 - 因此,这样的安排不足以被视为是独立的安排,且如果未能奏效,则应使用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此类方法也取决于来到谈判桌前的各方。此类方法的优势是速度快、成本低、解决方案灵活多样,且在各方的控制范围内。

调解 - 这种方法就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进行磋商。调解员的作用是协助各方进行谈判,且对任何一方的立场不表达观点。这种方法具有传统谈判的优势,但是能够帮助各方远离根深蒂固的立场,并更容易达成解决方案。当争端的解决具有约束力的时候,就要将其记录在可执行的合同中。这是一个由各方控制的非约束力程序,但事实证明,在与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争端中,是非常有用的。

独立专家判定 - 在解决涉及技术问题的争端时的一种特定方法就是使用独立专家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可以具有约束力也可以没有约束力,具体取决于合同的起草方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成本较低、快捷简便。需要考虑的是执行问题,以及东道国的法院是否会否决决定。

如要了解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的更多信息,请点击争端解决检查表

法律的选择

选择对某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法律能够在是否允许仲裁方面确定适当的法律。假设合同的法律允许使用仲裁条款,那么缔约方通常可以为仲裁选择地点、程序和管制法律。通过不同的管辖权来管理项目文件和金融文件也并非不常见,尤其是涉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时候。因此,在招商引资以及构建交易的时候,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节项目合同之间争端解决规定的差异。

领域特定的实践

电信领域的争端解决:当前实践和未来方向 (pdf)

IFC争端解决工具包

IFC争端解决工具包(pdf)

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中的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中的争端解决课程。该课程包括大约四十个模块,且研究了1958年《纽约公约》(以下简称NVC)中规定的海外仲裁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基本特点。如果仲裁判决并非自愿执行,那么认可和执行过程将是仲裁的最后阶段。

Download Page as PDF


Updated: April 1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