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缓和机制(包括担保及政治风险保险)

本节内容涉及市场中投资人、出借人以及政府缓和项目风险的不同机制。

对冲和期货合同

某些金融风险可以通过金融工具进行分担,及衍生工具、期货合同或者对冲。比如可以利用与其它市场参与者调换货币要求降低汇兑风险。同样地,可以利用衍生工具降低利率风险。这些合同条款依据通常是国际掉期业务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ISDA) 的主契约。

对冲合同能够影响债务成本以及终止补偿金的提前还款费用。对冲的使用者可能是提供对冲业务的银行,以债权人协议作为凭证将证券分配以及合同违约写入协议。当对冲使用者从项目证券中获取利益时,理论上该对冲应当视为有限资源。同样地,如果对冲使用者在对冲结束时承受了损失,则出借人会要求获取意外利得。这些事项将在债权人协议中做出说明。

衍生工具 在项目融资交易中发挥多种作用:

  • 利率掉期-改变汇率,将可变利率债务转化为固定利率债务;
  • 货币掉期-改变货币汇率;以及
  • 商品衍生工具-固定一段时间内的商品价格。

商品销售的卖家可能会同意将部分关税转化为债务成本的方式承担利率风险。但是此类表示利率波动的关税调整措施并不能与利率波动同时进行,这会产生不匹配的风险。担保以及其它信贷增级机制可以用于改变固定汇率债务。

使用保险

尽管项目参与方可能为项目提供保险,但是通常来看,由项目公司提供或者确保提供整个项目的综合保险会更加有效。这样就不存在不同保险服务、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以及各项目参与方任务的重叠,因而也不会存在重复保险或者保障范围不全的情况。

出借人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所得保险收益,在一定条件下或者超过一定数额后按照其自行决议权利,必须支付给出借人用以偿还债务。担保人以及项目公司总是希望保险收益用于工程重建。这与出借人利益是相违背的,是主要的争议事项。保险人所提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限制性规定将需要进行参考。

强制性的保险可能会产生较大费用或者无法投保。项目公司根据特许协议以及融资协议,会被要求对某些保险进行投保。各方须就应对“不可投保”的风险以及该术语的定义取得一致意见。对于某些风险来说,在某些市场中,担保人可以同意成为最后保险人,在保险变为“不可投保”或者在某些协议日期积极为风险支付保费进行投保。但是,担保人希望确认成本增加不是由于项目公司出现失误或者采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

适用法可能要求保险人在当地投保,此时项目公司将要确保对这些风险进行投保,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效力,从而获得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当地法律可能会限制分保的使用。

出借人可能会为与分保人的协议提供便利,使得分保人能够直接向项目公司或者出借人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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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anuary 6, 2021